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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回顾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纠纷案

  iPad商标权案案件始末: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但唯冠深圳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唯冠台北公司没有出售权力,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

  为此,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苹果公司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于受理该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

  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胜诉。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苹果“iPad”商标侵权的判决,苹果公司一审败诉,唯冠胜诉。

  2012年2月7日唯冠科技代表律师马晓东表示,唯冠科技已向上海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发布苹果iPad禁售令。法院在接到申请48小时后就会做出决定,是否颁布禁令。

  2012年2月10日。深圳唯冠公司起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公司败诉,法院颁布苹果iPad 2禁售令。国内多地区工商局接到相关律师函,调查侵权iP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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