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造就深圳产业高地】深圳“四大支柱”产业扶持政策汇总
物流产业扶持政策
对物流产业的扶持分为物流业、航空业、港航业、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等几个方面的资金资助。具体政策如下:
一、物流业的资金资助
1、在资助期内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即生产经营、建设与改造物流设施、购置物流设备而向银行贷款,以及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的保理、开信用证、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应产生了利息的,从申请之日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资助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首次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按《深圳市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认定实施细则》认定的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考核期内实际投资总额的30%,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4、拥有300辆以上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并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其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不少于100辆;或拥有50辆以上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冷藏车、纯电动集装箱牵引车的物流企业,采取按照该公司电动车动力电池总储电,分段超额累退发放资助,资助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每年考核运营达标的车辆可获得当期资助,运营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资助。
电池总储电量中:3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资助750元;30-50(含)kWh部分,每kWh资助600元;50kWh以上部分,每kWh资助500元。单车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5万元。
注:申请资助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符合国家补贴新能源货车技术要求;
(2)在2017年1月1日后首次在市公安交警部门注册登记;
(3)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4)考核期内车辆已按要求接入市交通运输委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监管平台,且在深圳市内行驶里程达到1.5万公里/年。
5、在深圳市注册3年以上且具有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且申请之日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200组的企业。对考核期内新建设的智能快件箱按3000元/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
二、航空业的资金资助
1、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班次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际航线资助标准为10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注:基地航空公司是公司总部注册在深圳市的航空公司,或公司总部虽不设在深圳市但以深圳市为运营保障基地的航空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2、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班次以上的非基地航空公司、包机人,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航线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内航线3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注:非基地航空公司是在深圳机场运营的基地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包机人是从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深圳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
3、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班次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班次以上的非基地航空公司、包机人,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在深圳机场年度处理国际、国内出港货物量(不含邮件)排名前5名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不包括包机人及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代理公司),按代理的出港货量(不含邮件)给予资助。其中:国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名,资助标准为200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名不超过150万元,第2名不超过120万元,第3名不超过90万元,第4名不超过70万元,第5名不超过50万元;国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名,资助标准为50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名不超过150万元,第2名不超过120万元,第3名不超过90万元,第4名不超过70万元,第5名不超过50万元。
6、提供"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开展"深圳飞"宣传推介工作的企业,依照"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后,向市交通运输委按期统一提交资助申报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委对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进行审核。
三、港航业的资金资助
1、从事外贸内支线(含港澳台地区)运输,或从事内贸航线运输,且考核年度(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集装箱装卸量超过5000标准箱(含)的运营公司,按照考核年度在深圳港完成的装卸量给予资助。其中外贸内支线资助标准为50元/标准箱,内贸航线资助标准为30元/标准箱。
2、在深圳港从事海铁联运,且考核年度(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的运营公司。按照考核年度海铁联运完成的集装箱量给予资助,其中:省内的资助标准为200元/标准箱;省际的资助标准为300元/标准箱。
3、考核年度内(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在深圳港完成外贸集装箱装卸量超过2万标准箱(含),新增班轮航线需运营满一年(含)以上的国际班轮公司:
(1)新增箱量按照5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每家公司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吞吐量贡献度排前20名给予资助,资助标准:第1至第5名,各资助100万元;第6至第10名,各资助80万元;第11至第15名,各资助60万元;第16至第20名,各资助40万元;贡献度计算方法:装卸量排名×K1+组合港水水中转量排名×K2+新增班轮航线数量×K3。(考核年度新增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集装箱班轮航线的,无论新增数量1条或多条,公司贡献度分值均按1.5倍计算)
排名取值:排名第1名取值20,排名第20名取值1,依此类推;K取值:K1=0.4,K2=0.4,K3=0.2,K1+K2+K3=1。
从深圳港调拨到组合港的空箱,按照4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
4、考核年度(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外贸箱量超过2000标准箱的深圳市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①新增进口重箱按照2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新增出口重箱按照6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每家公司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②综合评分排名前5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至第5名,各资助100万元;第6至第15名,各资助80万元;第16至第30名,各资助60万元;第31至第50名,各资助40万元;
综合评分计算方法:进出口重箱量排名×K1+海铁联运箱量排名×K2。
排名取值:排名第1名取值50,排名第50名取值1,依此类推;K取值:K1=0.7,K2=0.3,K1+K2=1。
5、考核年度(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在深圳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①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按照60元/总吨给予资助;
②综合评分排名前1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名,资助300万元;第2至3名,各资助200万元;第4至6名,各资助150万元;第7至10名,各资助100万元。
综合评分的计算方法:载重吨排名×K1+纳税总额排名×K2。
排名取值:排名第1名取值10,排名第10名取值1,依此类推;K取值:K1=0.5,K2=0.5,K1+K2=1。
受资助船舶5年内不能办理船舶注销登记,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6、考核年度(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在深圳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
①航次资助。母港邮轮、国际访问港邮轮航次资助按照邮轮吨位情况分类,邮轮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以离港时间为准,具体划分如下:
A类邮轮(吨位7万总吨(含)以下):20航次(含)以内,资助20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25万元/航次。
B类邮轮(吨位7万总吨以上-10万总吨(含)):20航次(含)以内,资助25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30万元/航次。
C类邮轮(吨位10万总吨以上):20航次(含)以内,资助30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35万元/航次。3日2晚及以下短途母港航线或双母港航线,资助标准按50%计算。
②邮轮旅客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15万人次以下,按照270元/人次给予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15万人次(含)至20万人次,按照220元/人次给予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20万人次(含)至25万人次,按照180元/人次给予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25万人次(含)以上,按照150元/人次给予资助。
7、考核年度(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在深圳注册的水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码头:
①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为:运距在30海里(含)以内的,首年度3000元/航次(往返,下同),第二年度2500元/航次,第三年度2000元/航次。运距在30海里以上,60海里(含)以内的,首年度6000元/航次,第二年度5000元/航次,第三年度4000元/航次。运距在60海里以上的,首年度9000元/航次,第二年度7500元/航次,第三年度6000元/航次。
②在本市新增客运码头或新增航线改造客运码头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一次性给予资助,每个客运码头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四、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资金资助
1、承办物博会相关会议、论坛及活动的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按照《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2、参加申请期当年物博会的参展商,单个参展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展位费的50%,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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