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奋斗者承诺书”有效 承诺书里到底怎么写的?
科技产业界倍受争议的华为「奋斗者协议」近日又传出新的事件。
10月23日,华为前员工曾梦与华为有关「奋斗者协议」纠纷的案件进展及背后细节被媒体作了详细报道。报道中,曾梦表示,10月20日晚,他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广东高院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据了解,曾梦是2012年入职华为的,2018年5月,华为公司以曾梦旷工三日为由将他解聘。随后,曾梦将华为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约91万元。
案件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同时也是媒体关注的焦点)是,曾梦在入职华为时除了按常规与华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外,还手写了一份《成为奋斗者承诺书》,这份承诺书也就是外界传播很广的「奋斗者协议」。承诺书中提及,曾梦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相应的工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华为解除与曾梦的劳动关系合理,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判令华为支付曾梦未发放的三年年终奖和律师费共计245018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曾梦与华为双方都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判令维持了一审判决,曾梦不服判决,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10月20日晚,曾梦收到的就是广东省高院的再审裁定书,法院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了曾梦的再审申请。
看起来,曾梦也不是不认同承诺书本身。
据媒体公开的该手写《承诺书》照片显示,其主要内容包括:「我深刻理解公司所处行业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竞争激烈而残酷……为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我愿意长期艰苦奋斗,努力工作,自愿放弃享受部份福利待遇……我承诺自愿成为奋斗者,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离职,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2018年5月26日,华为给了曾梦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据悉,曾梦在华为工作期间,2014年度至2016年度,拿到的年终奖分别为7.5万元、17万元、8万元,其余年份年终奖为零。曾梦认为自己遭到华为公司某些主管为达到裁员目的构陷,不服解聘,要求华为公司赔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费等费用共104余万元,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曾梦表示,虽然签署了《承诺书》,但华为违背契约在先(年终奖、非法辞退等),他才主张自己应得的权益。从裁定书内容来看,可以看出广东省高院的裁决认定,曾梦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没有支持曾梦所称的「华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补偿」的诉求,所以关于曾梦所称「华为先违约」而主张的《承诺书》中所放弃的权利,法院也没有支持。
笔者想问读者朋友们的是,如果法院认定了华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那么,曾梦想要回的承诺书中的放弃的权利,应该被支持吗?换句话说,如果华为违法辞退「奋斗者」,「奋斗者」「为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而「自愿放弃享受」的那「部份福利待遇」,在公司违法辞退的前提下无法再「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他想要回那些权利的诉求,应该被支持吗?
笔者想问这个问题的背景原因在于,自从华为「奋斗者协议」在科技产业界乃至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大量讨论以来,或科技公司、或其他领域企业,学习「奋斗者协议」这种「华为模式」,要求员工放弃一些本应属于其的权利的现象越来越多见。
作为这种操作方式的始作俑者,华为究竟应该承受社会大众什么样的评价?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此处」查看曾梦与华为之间诉讼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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