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诉格力“搭车宣传”:都是一句广告语惹的祸
据《羊城晚报》报道,6月25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美的诉格力不正当竞争一案。而案件的起源则是因为“有凉感,无风感”这句广告语。
据报道,去年11月10日,美的公司就本案正式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美的公司诉称,自2015年起,其耗费巨资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公开大力宣传美的公司具备“有凉感,无风感”技术的舒适星系列空调,并使“有凉感,无风感”成为广告形式的未注册商标,起到识别不同于其他空调品牌标识的作用。而格力公司明知其空调产品不具有“有凉感无风感”的技术与功能,却利用美的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广告语对其商品做宣传,获得了本来不应该归属于其的竞争优势。
美的公司要求,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0万元,并在格力官网和《法制日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格力辩称,格力涉及的空调产品只在线上销售,且在京东商城的购物流程决定了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不会出现混淆品牌的情况。另外,格力认为,其自身产品已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无需借助其他企业的其他产品或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另一方面,报道称格力认为其臻净爽不亚于或优于美的舒适星系列,美的公司诉称格力臻净爽不具备无风感功效无任何事实依据。
同时,格力认为空调具备“有凉爽的感觉、无风吹的感觉”这一功效、及“无风感”这一功效宣传词,现已是国内外家电空调行业普遍的功效概念及功效宣传词之一。况且,空调的“无风感”功效非美的公司首创。而在格力的宣传当中,“有凉感,无风感”只是其中一部分,并不具有突出性。
对于本案,美的公司向法庭提出了要求现场测试格力空调,以验证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而格力也带去了两台格力空调。不过,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空调的技术参数测试应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决定不在现场进行测试。
在激辩了约3小时之后,最终,双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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