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两次337调查?华硕等厂商涉及其中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消息显示,3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57)。
据悉,2月19日,韩国Samsung Display Co., Ltd. of Gyeonggi-do, Republic of Korea、美国Intellectual Keystone Technology LLC of Wilmington, Delaware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台湾地区ASUSTeK Computer, Inc., of Taipei, Taiwan(台北华硕电脑有限公司)、美国ASUS Computer International of Fremont, CA华硕计算机国际公司(美国加州弗里蒙特))、日本JOLED Inc. of Tokyo, Japan为列名被告。
(截图源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据OFweek电子工程网了解,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这才一周时间,已经是美国第二次发起的337调查中涉及到中国企业了。美东时间3月15日,ITC投票决定对特定便携式电池启动器及其组件(Certain Battery Jump Start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此次案件中,涉及企业众多,被列为被告的企业多达44家,其中15家为中企。
(截图源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中国企业应对之道
那么在遇到“337项调查”时,中国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据悉,“337项调查”大多涉及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等侵权问题,在应对投诉时需要很强的专业和技术背景。如果被告中国企业决定应诉,首先应迅速选择熟悉所涉产品技术和销售情况并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人员组成内部管理团队。同时,聘请律师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应对策略,开展应对工作。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使用多种的渠道披露被告正面临337调查,从而影响目前或潜在的用户或有问题的产品的买家停止使用或购买被告的产品。因此,被告中国企业在决定应诉后,也应当及时向外界或有关买受人作出声明,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相应的行动。
在了解到337调查的预警信息后,企业应迅速通过有关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律师,或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了解验证申请表的内容及相关附件的内容、结合产品描述及涉案知识产权的说明书,分析对比企业产品与涉案美国专利,确认企业是否涉案。
在确定涉案后,被告中国企业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立案通知提交书面答辩状,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状。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被告如果不应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缺席被告。一旦USITC就某一被告做出缺席裁定,原告在申请书中对缺席被告的指控将被认定是真实的,其可以向USITC提出对缺席被告立即采取救济措施。USITC可以在认为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缺席被告采取排除令、禁止令或两者并取。
另据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的《“337调查”应对策略》内容显示,就企业自身看,应提前做好专利布局。建议中国企业在走进发达国家市场,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时,首先应该提早规划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并且尽量在研发初期就将新产品的侵权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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